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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房产降价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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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房产降价埋单?
文/许明月 何珍
文章来源:地产周刊  更新时间:2011-11-1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近期,上海、北京等地多处楼盘因下调房价,引发已购房的老业主不满。10月22日,上海嘉定“龙湖郦城”售楼处集聚众多老业主,砸损楼盘售楼处招牌;10月23日,中海御景熙岸售楼处,众多老业主也纷纷聚集表示抗议,售楼处内部一片狼藉。而绿地嘉定秋霞坊等楼盘也出现了业主纠纷。部分业主称由于降价,房子还没入住已经损失了数十万,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部分业主还声称房产商的降价行为系“价格欺诈”。降价因此引发退房纠纷,“房闹”上演。
  【律师点评】  
  一、“业主围攻降价楼盘”要求退房补偿,有违合同契约精神。
  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面对商品房市场行情的起起落落,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均应当尊重合同对于商品房价格的约定,相应承受房价涨跌起伏的风险,退房相当于解除了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但法律规定在没有出现法定事由、约定事由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一般是出现不可抗力因素,一方可以在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前提下解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等。例如,因为“限购令”等政策因素,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被限购”、或是因为首付比例提高而付不起首付,这些情况可以归因于“不可抗力因素”,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责任。显然,房价因为市场因素下降,并不属于购房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另外《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同一楼盘降价销售并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是指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可因价格波动解除合同,或者获得价格补偿。否则,老业主的诉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除非合同有“降价退房”的明确约定,“降价”就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这就是当前舆论反复提及的“契约精神”。
  二、 “业主围攻降价楼盘”事件,方式上涉嫌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要求退房的要求得不到开发商的同意,继而“围攻降价楼盘”的做法,不管是否有理,在方式上是违法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9月份,通州警方以涉嫌带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将两名“维权”业主刑事拘留。因此,如果业主认为自己有理,也应走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产生不利的、甚至严重的后果。
  【律师支招】
  1、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或保证房价不跌,购房人应要求开发商将该承诺写入补充协议中或者出具承诺书。
  2、若业主的诉求在合理范围内,开发商应当重视、合理及时解决,如果避而不见、拖而不决,则很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甚至被人利用而恶化演变为恶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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